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冉小侠与王峰、王鲁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小侠,王峰,王鲁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冉小侠。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峰。被告王鲁平。本院在审理冉小侠与王峰,王鲁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小侠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小侠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小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冉小侠自愿负担。审判长 亓 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