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肖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向X。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肖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X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