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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三发与朱桂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三发,朱桂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余三发,务工。委托代理人:苏国辉,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桂凤,务工。委托代理人:周晓刚,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三发与被告朱桂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三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三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余三发承担。审判长  胡志勇审判员  肖 谦审判员  程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