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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雷某,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雷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9日儿子李泳辰出生。婚后李某没有责任心,雷某住院及在娘家休养期间,李某不仅分文不出,而且不管不顾,此外李某还曾多次殴打雷某。因夫妻感情恶化,双方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因此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雷某诉请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二、儿子李泳辰由原告雷某抚养,被告李某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李泳辰年满18周岁。被告李某辩称,夫妻双方是有矛盾,但都因琐碎事情而引发,都可协商解决,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于2011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9日儿子李泳辰出生,孩子出生后因照看孩子、作息时间等问题引发口角,转而频繁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陷入僵局并延续至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虽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陷入僵局,但是照看孩子、作息时间等问题都可通过沟通予以解决,因此夫妻感情既非因重大而不可原谅的问题彻底决裂,也非因长年累月的冷战而损耗殆尽,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应当给予双方机会,以便能够冷静、有效的处理婚姻关系,从而有利于家庭稳定与孩子的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