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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杨帆与杨斌,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杨斌,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杨帆,男,现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杨斌,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硕,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杨斌、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以“被告已主动还款,提出撤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0元,本院收取2,315.00元,退还原告2,315.00元。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