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宗与被告孟繁冬、张伟丽、人保围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4105号原告李亚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吴晓艳(系李亚宗母亲)。被告孟繁冬,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伟丽,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围场支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北路。法定代表人程秀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XX悦,男,1973年7月6日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宗与被告孟繁冬、张伟丽、人保围场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李亚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亚宗承担。审 判 长 唐军志人民陪审员 初 琦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