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呼雷与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鑫联众达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雷,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鑫联众达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呼雷,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政务中心4楼C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告吉林鑫联众达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中环小区21栋1门103室。法定代表人孙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雷与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鑫联众达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利(长春)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鑫联众达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减半收取546.50元,由原告呼雷负担。审 判 长 薛 楠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