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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小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邵三平与邱文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三平,邱文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小字第96号原告邵三平,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全德,叶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邱文定,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三平与被告邱文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席永华负担49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东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