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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1448号原审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人被告人王某某。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荣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合并审理后,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宁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受害人自愿放弃其余损失,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表示谅解,据此,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并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宁刑监字第0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刑事部分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武海霞发生争执,遂给武海霞娘家打电话,要求来人劝解;2月18日8时许,武海霞母亲张秀荣、哥哥武晓东等人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武海霞欲随张秀荣回娘家,被告人王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王某某将张秀荣踹倒,致其第12胸椎椎体骨折,经鉴定,张秀荣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秀荣住院治疗36天,支付医疗费14016.10元、伤情鉴定费500元;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荣误工费2624.04元(36天×72.89元/日)、护理费3297.60元(36×91.60元/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36天×40元/日)。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张秀荣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的“没有踢打张秀荣”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踹倒张秀荣,致其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张秀荣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武晓东、武海峰、武振廷、王瑞臣、王瑞远等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因其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受到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其营养费、交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亦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荣医疗费14016.10元、误工费2624.04元、护理费329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0元、伤情鉴定费500.00元,合计21877.7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秀荣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针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定的罪名及量刑结果,申请再审人和原审公诉机关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确定的罪名和适用法律准确;鉴于本案犯罪事实起源于家庭纠纷,申请再审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后,被害人与申请再审人已达成谅解,申请再审人之妻离家出走,未成年子女及老人均需申请再审人照顾,在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真诚认罪、悔罪。综上,原审刑事判决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但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3)宁刑初字第00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事判决量刑部分;二、对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丛日军人民陪审员  孙国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