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荣宝与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陈荣宝,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被告曾绍龙,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陈荣宝与被告曾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丽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绍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荣宝诉称,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因平安信用卡欠费,叫原告帮他还信用卡欠费4万元,于是原告在厦门市湖里区江宁里88号自己店里用网上银行向被告信用卡转账4万元,可是被告因信用不良导致信用卡被银行冻结取不出来钱还原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不到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在2015年2月30日前还2万,剩余2万及利息在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5日为4000元)。被告曾绍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原告通过民生银行的网络银行向被告平安银行的信用卡还款4万元。2015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2月底前还2万元,剩余款项于农历6月底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现因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返还借款且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曾绍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还本付息。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该利息依法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曾绍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绍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荣宝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荣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曾绍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丽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杰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