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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肖军、张双增盗伐林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肖军,张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肖军,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张双增,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伐林木罪1、2014年11月底,被告人韩肖军伙同被告张双增在浚县善堂镇南韩庄南地盗伐杨树4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1.7013立方米。2、2014年12月24日,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南地盗伐被害人齐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528立方米。3、2014年12月25日,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盗伐杨树12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9777立方米。4、2014年12月29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石佛村西北地盗伐杨树3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0.9774立方米。5、2015年1月14日,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2539立方米。6、2015年1月16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北地盗伐被害人赵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8268立方米。7、2015年1月19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张某2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5.0391立方米。共计盗伐林木蓄积18.3042立方米。二、盗窃罪8、2015年1月份,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东安村新濮路北侧盗窃被害人刘某3成袋玉米棒约3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玉米棒价值3060元。9、2015年1月24日夜间,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枣村乡新濮公路处盗窃被害人汤某家袋装的玉米棒2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汤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040元。10、2015年1月份,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四间房乡曹村南地盗窃被害人罗某家的成袋的玉米棒54袋(约22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罗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244元。11、2015年1月26日夜间至27日凌晨,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城关镇谢庄村盗窃被害人李某家袋装的玉米棒1588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1619元。共计盗窃物品价值89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韩肖军辩称:盗伐林木第三起、第五起我没有参加,其他的没有异议。被告人张双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被告人韩肖军伙同被告人张双增在浚县善堂镇南韩庄南地盗伐被害人靳某1杨树4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1.7013立方米。2014年12月24日,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南地盗伐被害人齐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528立方米。2014年12月25日,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刘某1杨树6棵、吴某杨树6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9777立方米。2014年12月29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石佛村西北地盗伐被害人安某杨树3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0.9774立方米。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张双增伙同他人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被害人冯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2539立方米。2015年1月16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北地盗伐被害人赵某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2.8268立方米。2015年1月19日左右,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陈营村东地盗伐被害人张某2杨树8棵,经滑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鉴定立木蓄积共计5.0391立方米。以上被告人韩肖军伙同张双增盗伐林木作案六起,被盗林木蓄积共计16.0503立方米;被告人张双增伙同韩肖军及他人盗伐林木作案七起,被盗林木蓄积共计18.3042立方米。2015年1月份,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白道口镇东安村新濮路北侧盗窃被害人刘某3成袋玉米棒约3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玉米棒价值3060元。2015年1月24日夜间,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枣村乡新濮公路处盗窃被害人汤某家袋装的玉米棒20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汤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040元。2015年1月份,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四间房乡曹村南地盗窃被害人罗某家的成袋的玉米棒54袋(约2200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罗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2244元。2015年1月26日夜间至27日凌晨,韩肖军伙同张双增在滑县城关镇谢庄村盗窃被害人李某家袋装的玉米棒1588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被盗的玉米棒价值1619元。以上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盗窃作案七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8963元。另查明:2015年1月27日凌晨3时左右,滑县公安局小铺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用拖拉机拉了一车玉米棒,二人神情惊慌,情况可疑,随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盘问,后被告人张双增如实供述了自己和被告人韩肖军盗窃玉米棒和盗伐林木的所有犯罪事实,被告人韩肖军除对2014年12月25日在滑县白道口镇前留村东地和2015年1月14日在滑县白道口镇冯庄村北地盗伐林木的事实拒不承认外,对其他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除被查获的1588斤玉米棒返还被害人李某外,其他被盗林木、玉米棒均被二被告人变卖后予以挥霍,未予退赔。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杨树立木材积每立方米市场均价为500元,被害人靳某1被盗杨树1.7013立方米合款人民币850.65元,被害人齐某被盗杨树2.528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264元,被害人刘某1、吴某杨树2.9777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488.85元,被害人安某被盗杨树0.9774立方米合款人民币488.70元,被害人冯某被盗杨树2.2539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126.95元,被害人赵某被盗杨树2.8268立方米合款人民币1413.40元,被害人张某2被盗杨树5.0391立方米合款人民币2519.55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肖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了伙同张双增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几次盗窃都是和张双增一起去的,开的拖拉机是我的,我的烟瘾较大,张双增有没有自己去过我不知道。2.被告人张双增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供述了伙同韩肖军盗伐林木和盗窃玉米棒的事实;我自己没有去过,都是我找的韩肖军,有时候韩肖军给我打电话,都是韩肖军开自己的拖拉机。3.被害人齐某、刘某2、吴某、赵某、冯某、张某2、汤某、李某、罗某、靳某2、安某、刘某3的陈述,证实了被盗林木、玉米棒的时间、地点和数量。4.证人张某1、秦某、高某的证言,证实了收购被盗林木、玉米棒的时间、地点和收购的价格。5.作案工具拖拉机、被盗玉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收粮本复印件。7.被伐树木鉴定意见、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8.查获经过。9、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证明。10.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肖军辩称盗伐林木第三起、第五起没有参加,经查,被告人韩肖军的供述“几次盗窃都是和张双增一起去的,开的拖拉机是我的”与被告人张双增的供述“我自己没有去过,都是我找的韩肖军,有时候韩肖军给我打电话,都是韩肖军开自己的拖拉机”、盗伐现场遗留烟蒂上检测出的被告人韩肖军的DNA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韩肖军伙同张双增盗伐林木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韩肖军未参加第三起盗伐林木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盗伐林木,仅有同案犯张双增的供述,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韩肖军对此又不予认可,故对被告人韩肖军未参与该起盗伐林木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无主次之分,且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双增在罪行未被发觉前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肖军在罪行未被发觉前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亦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双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韩肖军当庭尚能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双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肖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犯罪工具韩肖军的拖拉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韩肖军、张双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靳国有损失人民币850.65元、齐守普损失人民币1264元、刘杜鹃与吴以兰损失人民币1488.85元、安晓娜损失人民币488.70元、赵志军损失人民币1413.40元、张元尚损失人民币2519.55元、刘阳成损失人民币3060元、汤修贺损失人民币2040元、罗守谦损失人民币2244元,被告人张双增退赔被害人冯国亮损失人民币1126.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双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