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中凯,柯红艳,郭耿光,郭炳葵,汪娅,郭铁愚,王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号。代表人高均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178号。法定代表郭中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峰烈山村。法定代表人郭炳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中凯。被执行人柯红艳。被执行人郭耿光。被执行人郭炳葵。被执行人汪娅。被执行人郭铁愚。被执行人王立贵。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中凯、柯红艳、郭耿光、郭炳葵、汪娅、郭铁愚、王立贵偿付借款本金等计50,799,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石鑫鹏铜材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鑫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郭中凯、柯红艳、郭耿光、郭炳葵、汪娅、郭铁愚、王立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开初字��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学平审判员 傅 民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