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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莉诉被告何孝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53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张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