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谭莉诉被告何孝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少民初字第7053号原告谭某,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张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