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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某甲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经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辩护人谢黎青,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易金财,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甲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5日至9月6日查阅了案卷,并指派检察员严琼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董某甲及辩护人谢黎青、易金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在平江县思村乡��家村村民董某丁的小卖部内赌博。因怀疑参与赌博的张某和廖某两人以“出千”的方式赚取参赌人员3000余元赌资,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在高家村的村级公路上拦住准备离开的被害人张某和廖某,被告人董某甲提出要张某和廖某出5000元了结此事。在两被害人不承认自己“出千”,不肯拿钱出来的情况下,被告人董某甲以打耳光、脚踢等暴力方式相威胁,整个过程长达三个小时,最终张某和廖某被迫将二人身上的3400元加上向其朋友董景江借的1600元,凑齐5000元交给被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甲将3800元赌资退还给参赌人员后,当晚和围堵人员吃夜宵花费100元,剩余1100元在浏阳市社港镇的一KTV予以消费。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廖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董某甲予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事实,原审判决列举了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某、廖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明自已被抢时间、地点、所抢钱款数额以及抢劫系被告人董某甲所为等事实。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证明过完年有十几天的样子,他去高家村董某丁的商店里打牌发现有两个陌生男子正参与打牌,散场后他就说两个陌生人在牌上做了手脚,他就与董某甲等几个人在高家村变压器边上将两个陌生人拦下,要这两个陌生人拿钱出来补偿,董某甲说拿五千元钱把这个事了结,这两个人不肯拿钱出来,董某甲就抓着那个瘦小矮个子用手打了他两个耳光,后来那两个陌生人被迫同意拿钱出来给董某甲,到了晚上11时许,董某甲见他们拖着不拿钱出来,又抓着那个瘦小矮个子打了两个耳光,说“你们还拖时间超过一分钟就多打你一个耳光,然后多加一千元钱”。他们被逼得没有办法了就开始想办法凑钱,他们共凑了5000元钱给董某甲,��上十二点左右董某甲才放他们走,当晚参与赌博的分了3000多,剩下的钱在用于宵夜和唱歌。3、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证明大约是过年后十几天的样子,他在董某丁家超市里发现有十几个村民在打牌赌钱,当时看到有两个外地人也在赌博,当一个叫“贺伢子”的进钱时,其他的人就反悔了,没有兑现,都将桌上压的钱全部拿回去了,当时边上有个矮个子说他们本地人真没格,就出门走了。之后就听到董某乙对他及董某甲、董赐根、董良才等人说对方出了千,然后他们马上出门去找那两个外地人,在董某丁门前对面路上将对方乘座的车拦住,董某甲要对方出5000元钱了事,但是对方两个人不愿退钱,一直僵持在那,董某甲就抓着对方那个瘦个子贺伢子打了两嘴巴,对方两个伢子就开始凑钱,当时看到对方从村民董景江那里拿了1600元钱,对方共给了5000元钱董某甲,到晚��12点左右才放那两个人走。当时参与赌博的人总共后来分了3800元钱,剩下的钱用于其他消费了。4、证人董某丁的证言。证明他在打麻将时听到外边说打架了,出门看到董良才、董某丙说要去拦对方的车,我说打架不能打,他们答应说不会打架的,然后我就进去打麻将了,之后发生的打架就没有看到,后来听说董某甲找对方退了钱,退了多少钱,怎样退的也没有看到。5、证人董某戊的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正月十几的一天晚上,他在董某丁的商店里玩的时候,来了两个外地伢子说要“撑船侧”,当赌到当晚8点多钟时候,现场参与赌博的人输了有3000多元钱,就不愿意赌钱了,然后将下注的钱都收了,然后对方两个伢子就出门准备走,董某乙说看到对方那个瘦小矮个子抽底牌出老千,然后就看到董某丙先出门去拦对方那两个伢子,接着董某甲、董赐根、董良才也出门去找那两个伢子,在董某丁家前面变压器位置拦住了对方两个伢子的车。董某甲当场说要对方出千的两个伢子退5000元钱了难算了,到晚上快12点时候,听说董某甲他们退到了钱,他被退到了240元。6、户籍资料、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董某甲的身份情况并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被告人的供述。其供述在主要事实和情节上与其他证据印证、吻合。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董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董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索要的五千元系所输赌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能投案自首,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改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上诉人董某甲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维持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董某甲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董某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索要的五千元系所输赌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且能投案自首。经查,上诉人董某甲案发当晚参与赌博,在赌���已结束后对被害人采取扇耳光、脚踢等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将所抢钱款除退还部分参赌人员外,其余部份予以挥霍,故其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所抢钱款系所输赌资、董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4日接到报警后口头传唤上诉人董某甲到案,董某甲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犯罪事实,但不是自已主动到案,故其辩护人提出董某甲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董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事实,对其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属量刑适当。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学良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