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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6���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被告张某某,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王某某,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昊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