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春莲与元文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222号申请人吴春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元文东,男,汉族。申请人吴春莲与被执行人元文东身体权纠纷一案,(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吴春莲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元文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就(2015)白水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案件款5248.80元、案件受理费216元,共计5464.80元,元文东提出协议签定之日给付2000元,下余3464.8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吴春莲表示同意。二、案件执行费50元,元文东自愿承担。其他无争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222号案件执行终结。如未按协议履行,可随时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