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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朋与闫春艳、张润江、第三人李忠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71号原告孙朋,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冯连克,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周凤军,男,住葫芦岛市。被告闫春艳,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张润江,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第三人李忠金,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毛焕斌,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孙朋诉被告闫春艳、张润江、第三人李忠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朋于2015年9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朋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00元,减半收取1,240.00元由原告孙朋承担。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一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