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腾达、程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腾达,程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中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腾达,男。被告程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腾达、程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程凯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程凯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已减半),由原告宜章忠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瑞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邓宏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