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477号原告:吴某,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61年2月1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家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