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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成旺与高丙昌、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旺,高丙昌,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周成旺,男,196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高丙昌,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娟,女,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丙昌妻子。原告周成旺与被告高丙昌、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一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丙昌、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成旺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家中办厂急需资金被告高丙昌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15日分三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88400元,后被告欠拖不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8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高丙昌、张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因家中办厂,被告高丙昌分三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共计88400元,分别是2010年11月1日借款24800元、约定用期半年,2010年12月12日借款23600元、2011年1月15日借款40000元,约定用期半年。上述借款逾期未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三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高丙昌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应该按照约定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丙昌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丙昌、张娟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成旺支付借款人民币88400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