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莉仙、林庆平与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808号原告林莉仙,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庆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上述俩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世腾,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东榜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成,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仙、林庆平与被告福建省仙游县财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仙、林庆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莉仙、林庆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仙、林庆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林莉仙、林庆平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