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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0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安振等5人与孙建军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振,寇淑杏,南严敏,南智敏,南英敏,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002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振,男。申请执行人寇淑杏,女。申请执行人南严敏,男。申请执行人南智敏,男。申请执行人南英敏,女。被执行人孙建军,男。刘安振等5人与孙��军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孙建军赔偿刘安振等5人经济损失338460元。因被执行人孙建军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刘安振等5人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军独自生活,家中仅有两件土木结构房屋,且系危房,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经会议研究给予申请人60000元救助,本院已给申请人兑付。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7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王世武代理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