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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芒与深圳市佰国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佰国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芒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佰国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韩圣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芒,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廖华勇、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佰国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陈芒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本院授权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告知其提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5年7月28日,原审法院再次向上诉人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逾期不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佰国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