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陈玉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催字第00004号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行军,系该服务部职员。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正奥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宿迁南鹏合成橡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付款行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蒋丽荣审判员 陈明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