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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海元、王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海元,王爱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582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姚国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怡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海元被告王爱花。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海元、王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徐海元、王爱花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二被告目前的具体住址,且不在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亦无法查找到二被告住址,且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故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国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查银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