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攀与苏忠元、姚敏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攀,苏忠元,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郭攀。被执行人苏忠元。被执行人姚敏。申请执行人郭攀与苏忠元、姚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郭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781号《公证书》、(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苏忠元、姚敏向申请执行人郭攀支付欠款人民币648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忠元、姚敏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忠元、姚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忠元、姚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6570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