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原告邓某甲之母),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邓某乙,男,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甲撤回对被告邓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