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蒋XX与魏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蒋XX,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西街21巷晨曦*********室。被执行人:魏XX,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天燃气加工一大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乘北十二街9-40-2-201室。被执行人:刘XX,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路桥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华圣居住小区9号一门503室。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魏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元,��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审 判 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