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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倩婷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沃森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邓倩婷,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沃森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鸾岗大湖路段北侧。负责人张惠才,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邓倩婷与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沃森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作出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2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沃森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7475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6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另,本院受理执行被执行人(2015)惠博法执字第1015号案,标的5600元,执行费50元。两案应执行款项共232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沃森特种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87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智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