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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淑发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董XX,男,汉族,XXXX年出生,现住XXXX。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XX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纠纷(2014)茄富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81662.00元。申请执行人董XX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富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