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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审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林清镜、林清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林清镜,林清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被执行人林清镜。被执行人林清汉。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林清镜、林清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高楼镇张基村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高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