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全玉泰与杨世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玉泰,杨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全玉泰,男。被执行人杨世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世成下落不明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成系三穗县林业局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4002元(实领工资),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64287元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952元,自2015年9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杨世成工资收入中提取2000元至三穗县人民法院(账号:520016664360525042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64287元及案件受理费1407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952元以及逾期利息9571元止,共计人民币772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