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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萍萍与被告邓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2号原告:邓萍萍,男。委托代理人:陶绪宏,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理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萍萍诉被告邓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邓萍萍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萍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萍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邓萍萍负担。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