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齐洪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霞,齐洪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齐洪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张淑霞,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34委。委托代理人:白丽丽,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德建街34委。被告:齐洪飞,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水字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公共事业局一楼,法定代表人:姜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霞与被告齐洪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秦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