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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林英诉被告周炳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英,周炳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梁林英,女,成年,汉族,住雷州市客路镇。委托代理人黄锦德,广东启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炳学,男,汉族,成年,住遂溪县建新镇。原告梁林英诉被告周炳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哲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锦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炳学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6日6时25分,被告周炳学驾驶无悬挂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陈剑清从河头往客路方向行驶,行至雷州市客路镇宏利五金店门口路段碰刮前面同方向的原告梁林英骑的自行车之后,正三轮摩托车偏向左侧公路面,又与从客路方向往河头方向靠右侧通行的翁权法驾驶粤G8B8**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和粤G8B8**号车损坏,周炳学、梁林英和陈剑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处理,并以湛雷公交以字[2014]第005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炳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14088.72元,其中客路卫生院医疗费用620.28元,雷州骨科医院医疗费2681.31元,附属医院门诊费1075.5元,附属医院住院费9711.63元;2、住院伙食费600元(100元/天×6天);3、营养费600元(100元/天×6天);4、护理费1080元(90元/天×6天×2人);5、误工费1180元(71763元/年÷365天×6天);6、交通费300元。以上损失合计17848.72元,被告应依法按责赔偿原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营业执照、结婚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雷州市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等病历资料;5、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6、雷州市骨科医院病历;7、附属医院入院出院病历;8、客路卫生院单据(1张)、附属医院住院单据、门诊单据(4张)、雷州市医院住院清单、附属医院住院清单。9、周炳学人口信息表。被告周炳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6时25分,被告周炳学驾驶无悬挂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搭乘陈剑清从河头往客路方向行驶,行至雷州市客路镇宏利五金店门口路段碰刮前面同方向的原告梁林英骑的自行车之后,正三轮摩托车偏向左侧公路面,又与从客路方向往河头方向靠右侧通行的翁权法驾驶粤G8B8**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正三轮摩托车和粤G8B8**号车损坏,周炳学、梁林英和陈剑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现场处理,并以湛雷公交以字[2014]第0059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炳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翁权法、陈剑清、梁林英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客路镇卫生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20.28元;原告即日到雷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用去医疗费2681.31元;于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11日在湛江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1、脑震荡;2、颅底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在附属医院用去门诊费1075.5元、住院费9711.63元。医嘱:住院期间2人护理,需要加强营养。以上共计14088.72元。另查明,原告梁林英与蔡妃裕于199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夫妻双方于2011年3月起在雷州市客路镇农贸市场二楼经营生鸭档口至今。事发后,原告梁林英因伤到医院治疗,无法工作。再查明,被告周炳学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事后没有支付过赔偿金给原告。原告在庭前已经撤回对翁权法、黄丽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炳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应得到相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标准》),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4088.72元。事故造成原告受伤门诊、住院治疗,医疗费14088.72元,其中客路卫生院医疗费用620.28元,雷州骨科医院医疗费2681.31元,附属医院门诊费1075.5元,附属医院住院费9711.63元,均有医院的病历、发票、用药清单等佐证,本院予以认定。2、交通费2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虽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该费用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结合原告病情和就医地点、时间等因素,原告的交通费可酌情计赔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根据《解释》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00元(100元/天×5天)。原告请求600元,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4、营养费120元。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营养费,有医院医嘱佐证,结合原告伤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营养费应为150元(30元/天×5天)。原告请求600元,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5、护理费900元。事故造成原告住院治疗5天,医嘱:原告住院期间2人护理。原告请求护理费按照90元/天的标准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护理费为900元(90元/天×5天×2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护理费1080元,过高,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6、误工费620.76元。事故造成原告住院治疗4天,造成原告不能参加工作,减少了收入,其请求误工费合法有理。原告虽为农村户籍,但其事发前已经在客路镇居住多年并开立了档口,经营生鸭生意,其误工费可以按照零售业标准计算,即56644元/年,即原告的误工费为775.94元(56644元/年÷365天×5天);原告请求按照71763元/年计算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上述损失共计16614.66元:医疗费1408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775.94元。因被告周炳学驾驶的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全部由被告周炳学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炳学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付16614.66元给原告梁林英。二、驳回原告梁林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元,由被告周炳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哲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