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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住所地万州天城天高路上坪三组。被告刘军,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受理的重庆市万州区全成石材厂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万法民初字第06149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彬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