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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治华与林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7号原告:彭**,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洪莞丹,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林*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嘉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