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宏权诉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权,马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89号原告:张宏权,男。被告:马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权诉被告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权撤回对被告马成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宏权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