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宏权诉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权,马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489号原告:张宏权,男。被告:马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权诉被告马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下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成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权撤回对被告马成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宏权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国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