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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金强与李珊珊、尹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高金强。被告李珊珊。被告尹加强。第三人东海县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体育场。法定代表人钟学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强与被告李珊珊、尹加强、第三人东海县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强撤回对被告李珊珊、尹加强、第三人东海县颐高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高金强承担。审 判 长  井西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