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桂龙与王强、王国贤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龙,王强,王国贤,陆巧英,王纪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519号原告王桂龙。委托代理人杨国平,扬中市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委托代理人韩绪红。被告王国贤。被告陆巧英。被告王纪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龙与被告王强、王国贤、陆巧英、王纪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强、王国贤、陆巧英、王纪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龙撤回对被告王强、王国贤、陆巧英、王纪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王桂龙负担。审判员 施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