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对被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