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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程哲芳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红,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碑行初字第00155号原告孙俊红,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太乙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晓萌,女,华阴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住华阴市粮食局院内。委托代理人李凡,女,华阴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工作人员,住华阴市粮食局院内。原告程哲芳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荣代理审判员  车乐代理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