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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与武宣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行初字第19号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15号。法定代表人雷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凌武,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宣县林业局,地址:武宣镇城中路北一巷1号。法定代表人雷炳书,武宣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甘正蒙,武宣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韦正平,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宣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武宣县林业局已作出承诺,同意给其办理备案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后不会导致对法律的规避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的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武宣县鸿大林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韦祺审判员廖庆丰人民陪审员韦清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郭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