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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岳龙西村。法定代表人:史兴发,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1栋011211室。法定代表人:薛常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0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云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含执行费4046元),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一宗,属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0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千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