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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杜卫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卫林,男,1978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7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卫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卫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杜卫林饮酒后驾驶一辆红色飞碟牌豫BG****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袁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袁坊十字街20米处,与豫BK****公交车发生刮蹭事故后离去,被群众追上扭送到开封县公安局袁坊派出所。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杜卫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4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卫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户籍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卫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有发生轻微刮蹭的交通事故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卫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