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申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亮奎、张秀秀、李某某与郭二福宽、潘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亮奎,张秀秀,李某某,郭二福宽,潘建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亮奎,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秀,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张家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女,200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张家营。法定代理人:李亮奎,男,汉族,1956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什拉门更村。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桃叶,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张家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二福宽,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建林,男,汉族,1981年7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再审申请人李亮奎、张秀秀、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郭二福宽、潘建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一终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亮奎、张秀秀、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哈斯巴根代理审判员 李 晓 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