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栗志杰与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志杰,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志杰。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庄市新华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毛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39号神兴综合楼706、707、708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栗志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栗志杰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原审判决结果为“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栗志杰存在劳动关系”,判非诉请,程序不当。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