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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法定代理人:冯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徐飞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大丰市海湾空调通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