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甲儒与刘绍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26号原告宋甲儒,男,生于1979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绍峰,男,生于1978年10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宋甲儒与被执行人刘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绍峰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甲儒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宋甲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12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昌阳审 判 员 郝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存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