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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玲玲与被告谢三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玲,谢三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453号原告吴玲玲。被告谢三飞。原告吴玲玲与被告谢三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吴玲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玲玲负担。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